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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画院介绍

 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

简  介

 
 
      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积极响应国家“一带一路、文化先行”方针政策,以传播中华传统文化艺术,弘扬华夏文明,展现中华书画风貌,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为宗旨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贯彻科学发展观,依法开展各类艺术活动,打造“宣和”文化品牌。立足北京,面向全国,辐射全球,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纽带,拓展书画艺术新途径。
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以书画创作及学术研究为主体,以展览、推广、收藏为主要业务范围:

      一、创作研究:写生创作、学术研讨会,笔会交流、报刊杂志宣传、建立艺术人才信息库。
      二、展览、媒体宣传:承办国内外展览、书画大赛、人物专访、视频制作、海内外网络推广、3D艺术展示。
      三、培训:书画艺术培训、书画评论、名人交流、名师点评。
      四、销售推广:宣和书画商城、环球文化收藏网、各地分院。
      五、收藏鉴定:名家名作鉴定,收藏有潜力的中青年书画艺术家作品。
      六、慈善公益:联合中华志愿者在线、环球公益在线组织举办各类公益活动。

      本院将遵守国家宪法及政策法规,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桥梁,加强对外艺术交流,广结善缘,凝聚海外华人爱国之心,让中华优秀的书画艺术走向世界,成为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的纽带和桥梁。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正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的运营机制,并朝着更加专业化、品牌化、国际化的方向前进,努力打造成为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典范。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 
   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

章  程

第一章 总 则

第一条  名  称: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(以下简称为本会)

第二条  本会以弘扬中华书画艺术, 展现中华书画风貌, 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为宗旨。自成立以来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依法开展各类艺术活动,推崇高尚的艺德艺风,兼容中西,广泛联谊国内外艺术家及书画爱好者,通过学术研讨、艺术交流、书画展览、学术讲座、开展书画艺术活动进基层、文化惠民及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,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。

第二章 主要业务

第三条  本会立足北京,面向全国,并辐射全球。加强与海内外书画界交流,提高书画艺术团体的综合实力,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书画研讨、写生创作、艺术交流活动,采取网络推广、视频制作等多样化形式,为书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。

第四条  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,共同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  本会设院务委员会(简称院委会)、理事会、艺术委员会(包括:山水画学术委员会、花鸟画学术委员会、人物画学术委员会、书法艺术委员会、油画艺术委员会、民间艺术委员会、书画评审委员会、教育培训委员会、篆刻创作委员会、对外交流委员会、艺术品鉴定委员会)。

第六条  本会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。院长主持召开院委会讨论决定人事发展、院委会委员的聘请、章程修订、年度计划及大型项目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,重大决策由院委会讨论决定。

第七条  本会下设会员部、展览部、外联部、销售部、教育培训部、文化产业部、公益慈善部、网络推广部、影视文化中心等机构;另设有书法、山水、花鸟、人物、油画研究室。各部门须遵守国家法律并依照本院章程开展工作。

第四章 会员

第八条  会员分单位类会员和个人类会员。
单位类会员包括: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。本会批准设立写生创作基地,教学实践基地等,根据申请,院委会审议通过,可接纳为单位会员,具备相关条件的可成为理事单位。
个人类会员包括:省、市级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,美术家协会会员,从事书画教育、理论研究工作的老师和研究人员,遵守本院章程,愿为书画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做贡献的艺术工作者,由本人申请,经院委会审议批准,即可成为本院会员。

第五章 理事

第九条  遵守本会章程,积极支持本会建设及开展活动,并具有一定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代表,经推荐,并得到审批通过,由会长核准,方可聘请为本会理事。

第六章 写生创作基地、教学实践基地

第十条  为加强广大书画家和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文化产业发展,本院在全国各地和国外设立写生创作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。

第十一条  申办条件:
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2、固定办公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。
3、有良好声誉和群众基础,具有组织、领导和协调能力者。
4、有开拓和创新精神,愿为书画艺术家服务。

第十二条  经批准成立的写生基地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,并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十三条  本会支持、帮助并负责指导各分院的工作,重大事项及活动须报本院批准后实施。

第七章 组织纪律

第十四条  本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章制度。对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成员,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与本院无关;对违反本院章程、规章制度,或损害本会声誉的成员,经理事会讨论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

第十五条   经费来源:海内外各界团体组织、个人、理事单位的资助或捐赠,政府资助,书画艺术品的经营流通,核准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。本会资产必须执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院委会的监督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十六条  本章程由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会委会讨论通过,其解释权均属本会会委会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国书画家联合总会北京分会
2019年10月12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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